中國價格協會
關于印發《價格鑒證評估執業規范》的通知
(2020年8月24日 中價協[2020]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協會,價格評估協會,各駐省代表處:
為規范價格鑒證評估行為,統一價格鑒證評估程序和方法,保證價格鑒證評估的客觀、公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價格鑒證評估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價格鑒證評估的相關規定,結合價格鑒證評估工作實際,制定《價格鑒證評估執業規范》?,F印發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價格鑒證評估執業規范》
附件
價格鑒證評估執業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價格鑒證評估行為,統一價格鑒證評估程序和方法,保證價格鑒證評估的客觀、公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價格鑒證評估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價格鑒證評估的相關規定,結合價格鑒證評估工作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規范所稱價格鑒證評估,是指依法設立的價格鑒證評估機構及其價格鑒證評估專業人員根據委托,利用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對涉及國家利益和公眾利益的各類有形財產、無形資產及各類有償服務、其他經濟權益的價格進行評定、估算,并出具具有證明效力或咨詢效力的價格鑒定意見書或價格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價格鑒證評估包括價格鑒定和價格評估。
價格鑒定是指價格鑒證評估機構及其價格鑒證評估專業人員接受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海關或者仲裁機構等的委托,對涉案價格不明或者價格有爭議的各種有形財產、無形資產及各類有償服務、其他經濟權益的價格進行評定、估算,并出具具有證明效力的價格鑒定意見書的專業服務行為。
價格評估是指價格鑒證評估機構及其價格鑒證評估專業人員基于各類市場民事主體的聘請或者委托關系,根據評估目的,對約定的有形財產、無形資產及各類有償服務、其他經濟權益的價格進行評定、估算,并出具具有咨詢效力的價格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價格鑒定意見書和價格評估報告在以下統稱為價格鑒證評估報告。
價格鑒證評估屬于市場中介服務行為,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執業原則,不涉及國家另有專門規定的價格認定事項。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價格鑒證評估專業人員包括價格鑒證師、國家人社部門認可的專業評估師等,以及其他具有價格鑒證評估專業知識及實踐經驗的價格鑒證評估從業人員。
價格鑒證師是指通過國家人社部門組織的全國統一考試取得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證書和相關行政許可取消后通過中國價格協會統一組織的職業能力水平評價考試的價格鑒證師;國家人社部門認可的專業評估師包括房地產估價師、土地估價師、資產評估師等。
其他價格鑒證評估專業人員是指具有高等院校??埔陨蠈W歷的公民,在唯一一個價格鑒證評估機構從業,具有價格鑒證評估專業知識及實踐經驗,獲得行業和社會認可的人員。
第四條 價格鑒證評估機構及其價格鑒證評估專業人員應當依法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開展業務,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和風險防范機制,保證價格鑒證評估報告的客觀、真實、合理。
第五條 本規范適用于依法設立并在中國價格協會和相關省級行業協會(價格協會、價格鑒證評估協會)登記公告的價格鑒證評估機構及其價格鑒證評估專業人員。
第六條 本規范授權由中國價格協會價格評估分會組織實施。
第二章 價格鑒證評估程序
第一節 價格鑒證評估委托
第七條 委托人委托價格鑒證評估機構辦理價格鑒證評估事項,應當出具價格鑒證評估委托書。
第八條 價格鑒證評估委托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價格鑒證評估單位的名稱;
(二)價格鑒證評估目的;
(三)價格鑒證評估標的的名稱、數量以及質量等基本情況;
(四)價格內涵;
(五)價格鑒證評估基準日;
(六)提供材料的名稱、份數;
(七)價格鑒證評估標的權屬證明;
(八)委托日期;
(九)委托人的名稱、聯系地址、聯系人、聯系方式;
(十)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價格鑒證評估委托書和相關材料應當加蓋委托人印章或簽名。
委托人應當對其提供的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九條 價格鑒證評估委托書應當完整、準確地反映價格鑒證評估委托事項的內容。其中:
(一)價格鑒證評估目的是指價格鑒證評估結論的用途;
(二)價格鑒證評估標的是指價格鑒證評估的具體對象;
(三)價格內涵是指對價格鑒證評估事項所處不同環節、區域及其他特定情況的價格限定;
(四)價格鑒證評估基準日是指價格鑒證評估標的狀況及其價格所對應的時間。價格鑒證評估基準日須由委托人確定。
第二節 價格鑒證評估受理
第十條 價格鑒證評估機構應當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價格鑒證評估委托書和相關材料,決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價格鑒證評估事項。不予受理的,價格鑒證評估機構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鑒證評估機構應不予受理價格鑒證評估委托:
(一)委托人不符合本規范要求的;
(二)價格鑒證評估事項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無需進行價格鑒證評估的;
(四)價格鑒證評估機構受理價格鑒證評估業務不能滿足專業能力和業務風險控制要求的;
(五)具有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鑒證評估機構應當書面告知委托人補充相關材料:
(一)價格鑒證評估委托書內容不符合要求的;
(二)價格鑒證評估材料不齊全的;
(三)應當提供有效的真偽、質量、技術等檢測、鑒定報告而未提供的;
(四)委托價格鑒證評估時,價格鑒證評估標的狀態與委托人確定的價格鑒證評估基準日期相比發生較大變化,委托人未確定其在價格鑒證評估基準日期狀態的;
(五)委托內容變更需要委托人書面確認的。
委托人補足相關材料后,符合價格鑒證評估受理條件的,價格鑒證評估機構應當及時受理。
第十三條 價格鑒證評估機構應當與委托人訂立委托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
(一)委托人拒絕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鑒證評估業務所需的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的,價格鑒證評估機構有權依法拒絕其履行合同的要求;
(二)委托人要求出具虛假價格鑒證評估報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預價格鑒證評估結論情形的,價格鑒證評估機構有權解除合同;
(三)雙方議定評估費用和付款方式。
(四)價格鑒證評估機構受理價格鑒證評估委托后,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作出價格鑒證評估報告;沒有約定的,一般在30日內作出。
(五)雙方約定對價格鑒證評估報告出現異議時的處理方式和時限,明確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等內容。
第三節 價格鑒證評估人員指派
第十四條 價格鑒證評估機構受理價格鑒證評估事項后,應當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符合崗位條件的價格鑒證評估人員組成價格鑒證評估小組,制定工作計劃,辦理價格鑒證評估事項。
第十五條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鑒證評估人員應當回避:
(一)是價格鑒證評估事項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價格鑒證評估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價格鑒證評估事項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價格鑒證評估報告公正的。
委托人有權要求與相關當事人及價格鑒證評估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價格鑒證評估人員回避。
第四節 實物查驗或者勘驗
第十六條 價格鑒證評估人員應當對價格鑒證評估標的進行實物查驗、核實或者勘驗,并如實記錄查驗或者勘驗情況
第十七條 價格鑒證評估人員應當要求委托人協助并參加查驗或者勘驗。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委托人通知價格鑒證評估事項當事人到場。
第十八條 價格鑒證評估標的類型復雜的,可以分類查驗或者勘驗;價格鑒證評估標的數量較大的,可以抽樣查驗或者勘驗,抽樣比例應達到一定規模。
第十九條 對屬性特殊、專業性、技術性強的價格鑒證評估標的,查驗或者勘驗時可以聘請相關專家參加。也可以經委托人同意,委托第三方檢驗檢測或鑒定機構進行專業技術檢測或鑒定,依據檢驗檢測或鑒定報告進行價格鑒證評估。
第二十條 查驗或者勘驗結果與價格鑒證評估委托書內容或者委托人提供的相關材料不符時,價格鑒證評估機構應當要求委托人書面予以明確,或者重新出具價格鑒證評估委托書。
第二十一條 價格鑒證評估人員應當制作查驗或者勘驗記錄并簽字,同時要求參加查驗或者勘驗的委托人、其他有關人員在查驗或者勘驗記錄上簽字。委托人、其他有關人員未簽字的,價格鑒證評估人員應當在查驗或者勘驗記錄上載明情況,查驗或者勘驗記錄的使用不受影響。
第五節 聽取意見
第二十二條 對重大、疑難的價格鑒證評估事項,價格鑒證評估機構認為必要或者委托人提出要求,價格鑒證評估機構可以通過座談等方式,聽取委托人、相關當事人、專家或檢驗檢測機構對價格鑒證評估事項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價格鑒證評估機構聽取意見時,可以要求委托人協助組織。
第二十四條 聽取意見時,價格鑒證評估人員應當做好聽取意見記錄并要求相關人員簽字。相關人員未簽字的,價格鑒證評估人員應當在聽取意見記錄上載明情況,聽取意見記錄的使用不受影響。
第六節 市場調查
第二十五條 價格鑒證評估人員可以采取多種方式進行市場調查,收集價格鑒證評估業務所需要的資料,包括:委托人提供的資料和從政府部門、各類專業機構以及專業市場、互聯網等渠道獲取的其他資料,并記錄調查情況。
第二十六條 市場調查記錄應當有調查人和被調查人簽字。被調查人未簽字的,調查人應當在記錄上載明情況,市場調查記錄的使用不受影響。
第二十七條 價格鑒證評估人員在進行市場調查時,可以要求委托人協助查閱有關賬目、文件等資料,或者向與價格鑒證評估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資料。
第二十八條 價格鑒證評估人員應當對市場調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進行審查。市場調查資料、調查記錄不作為價格鑒證評估報告的附件,但必須存入檔案妥善保存。價格鑒證評估機構對市場調查資料、調查記錄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七節 評定估算及作出結論
第二十九條 價格鑒證評估小組應當對收集到的資料進行核查驗證、分析整理、數據處理,按照價格鑒證評估相關原則、規定,結合價格鑒證評估事項特點,選擇合理的技術路徑和兩種以上評估方法進行測算,經綜合分析,形成測算技術報告。若因專門規定或條件限制等原因只能采用一種評估方法,須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價格鑒證評估小組應當根據價格鑒證評估事項的性質、測算技術報告,形成價格鑒證評估結論,并按照價格鑒證評估文書格式的相關規定,撰寫價格鑒證評估報告。
價格鑒證評估報告應當包括標題、文號、目錄、聲明、摘要、正文、附件等部分。
具體內容包括:
(一)價格鑒證評估事項描述:主要包括委托人及其他價格鑒證評估報告使用人;價格鑒證評估目的;價格鑒證評估標的數量和范圍;價格內涵;價格鑒證評估基準日、價格鑒證評估報告日、價格鑒證評估報告有效期等;
(二)價格鑒證評估依據:包括政策依據和委托人提供的材料依據以及價格鑒證評估人員收集的市場調查依據等;
(三)價格鑒證評估過程及方法:簡要描述實物查驗或勘驗、市場調查情況以及價格鑒證評估專業技術測算分析過程,并說明選用的價格鑒證評估方法。
(四)價格鑒證評估結論:結論應當說明幣種,并且分別用大、小寫表示價格鑒證評估標的價格,數額精確程度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確定。
(五)價格鑒證評估限定條件:即價格鑒證評估結論成立的前提條件或假設條件,表明結論可能受到這些前提或假設條件影響。
(六)委托人或當事人對價格鑒證評估報告有異議的處理方式和限定處理時限;
(七)價格鑒證評估專業人員簽名和價格鑒證評估機構印章。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如權屬證明等主要資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未決事項、法律糾紛等不確定因素;利用專家工作情況;委托人或者其他價格鑒證評估報告使用人應當正確理解使用價格鑒證評估報告,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報告載明的使用范圍使用價格鑒證評估報告的,價格鑒證評估機構及其價格鑒證評估專業人員不承擔責任等。
第八節 內部審核及集體審議
第三十一條 價格鑒證評估機構應當對價格鑒證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進行內部審核。
第三十二條 對重大、疑難的價格鑒證評估事項,價格鑒證評估小組應當將價格鑒證評估結論提交集體審議,形成集體審議意見。價格鑒證評估機構可根據需要聘請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能力水平的專家參加集體審議。
第三十三條 集體審議時,價格鑒證評估專業人員應當記錄審議內容。參加審議的人員應當在審議記錄上簽字;未簽字的,應當在審議記錄上載明情況,審議記錄的使用不受影響。
第九節 簽發及文書制作
第三十四條 經過審核、審議的價格鑒證評估報告應當由價格鑒證評估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首席合伙人簽發。價格鑒證評估報告自簽發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 價格鑒證評估機構應當制作價格鑒證評估報告正式文本,由至少兩名承辦該項業務的價格鑒證評估專業人員簽名并加蓋價格鑒證評估機構印章。法定業務的應當由至少兩名承辦該項業務的評估師簽名并加蓋價格鑒證評估機構印章。出具價格鑒定意見書應當由至少兩名承辦該項業務的價格鑒證師簽名并加蓋價格鑒證評估機構印章。
第十節 送達及歸檔
第三十六條 價格鑒證評估報告可以采用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送達委托方。
直接送達的,應當要求委托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并注明接收日期及份數。
郵寄送達的,應當同時郵寄送達回證,并要求委托人寄回送達回證。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應當在郵寄憑證上記明情況,以郵寄憑證作為送達回證的附件,郵寄憑證上注明的日期為已送日期。
第三十七條 價格鑒證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將反映價格鑒證評估全過程的各種資料和文書整理歸檔,并統一保管。
歸檔資料和文書主要包括:
(一)工作程序單;
(二)價格鑒證評估報告正式文本;
(三)簽發單;
(四)價格鑒證評估委托書及相關材料;
(五)實物查驗或者勘驗記錄及相關資料;
(六)市場調查記錄及相關資料;
(七)測算說明;
(八)送達回證;
(九)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一節 價格鑒證評估中止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鑒證評估機構應當中止價格鑒證評估:
(一)委托人書面提出中止價格鑒證評估的;
(二)委托人不能按規定或者約定時間提供相關材料的;
(三)其他原因導致價格鑒證評估工作暫時無法正常開展的。
第三十九條 價格鑒證評估中止的,價格鑒證評估機構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委托人,并說明原因。
第四十條 中止價格鑒證評估的原因消除后,價格鑒證評估機構應當恢復價格鑒證評估。
第十二節 價格鑒證評估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鑒證評估機構應當終止價格鑒證評估:
(一)委托人書面提出終止價格鑒證評估的;
(二)委托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且不能補正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價格鑒證評估無法繼續進行的;
(四)其他原因導致價格鑒證評估工作需要終止的。
第四十二條 價格鑒證評估終止的,價格鑒證評估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人,并說明原因。
第三章 價格鑒證評估方法
第四十三條 價格鑒證評估方法主要有:市場法、成本法、收益法、專家咨詢法等。
價格鑒證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根據價格鑒證評估事項、價格內涵、價格鑒證評估目的及取得的相關資料等選擇兩種以上方法進行價格鑒證評估。如果只能采用一種方法,須說明理由。
第四十四條 市場法:是指通過市場調查,選擇三個或者三個以上與價格鑒證評估事項相同或者類似的可比實例或者參照物,分析比較價格鑒證評估事項與參照物之間的差異并進行調整,從而確定價格鑒證評估事項市場價格的方法。市場法的適用條件:
(一)交易市場發育充分;
(二)參照物及其與價格鑒證評估事項可比較的指標、技術參數等資料可以收集到。
第四十五條 成本法:是指在辦理價格鑒證評估事項時,按照價格鑒證評估事項在基準日的重置成本扣減各種損耗來確定價格鑒證評估事項價格的方法。成本法的適用條件:
(一)具備可以采用的成本資料;
(二)各種損耗可以量化。
第四十六條 收益法:是指將價格鑒證評估事項的預期收益,按一定的折現率折算成現值,從而確定價格鑒證評估事項價格的方法。收益法的適用條件:
(一)價格鑒證評估事項的預期收益可以預測并能用貨幣衡量;
(二)獲得預期收益所承擔的風險可以預測并能用貨幣衡量;
(三)預期獲利年限可以預測。
第四十七條 專家咨詢法:是指運用統計分析的方法,對所收集到的有關價格鑒證評估事項專家意見進行分析處理,從而確定價格鑒證評估事項價格的方法。專家咨詢法的適用條件:
(一)價格鑒證評估事項屬性特殊、專業性強,難以采用市場法、成本法和收益法;
(二)價格鑒證評估事項價格不取決于成本,其藝術價值、科學價值、歷史價值等方面差異懸殊,可比性差;
(三)專家身份的認定、聘請及其工作機制應遵循相關規定。
第四章 檔案管理
第四十八條 價格鑒證評估機構應當建立價格鑒證評估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條 價格鑒證評估資料應當在價格鑒證評估工作結束后30日內歸檔。
第五十條 歸檔的各種價格鑒證評估資料,應當編寫檔案索引,并按價格鑒證評估項目分別立卷歸檔,以一定順序編號存放。
第五十一條 價格鑒證評估檔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屬于法定評估業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二條 中國價格協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查閱價格鑒證評估工作檔案。有關國家機關履行職責時,需了解價格鑒證評估情況的,在辦理必要的手續后可以查閱價格鑒證評估檔案。查閱檔案時,涉及保密事項的,查閱人應當承擔保密責任。
第五十三條 保管期限屆滿的價格鑒證評估工作檔案,價格鑒證評估機構應當編造清冊,并按有關規定銷毀。
第五章 行業管理
第五十四條 價格鑒證評估機構、價格鑒證師和其他價格鑒證評估專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謹慎從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五十五條 價格鑒證師及價格鑒證評估專業人員執行價格鑒證評估業務,應當獨立進行分析、評定、估算并形成專業意見,不受委托人或其他組織、個人的非法干預。價格鑒證師及價格鑒證評估專業人員在執業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接受委托從事業務、收取費用;
(二)同時在兩個以上評估機構從事業務;
(三)采用欺騙、利誘、脅迫,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評估專業人員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四)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事業務,或者冒用他人名義從事業務;
(五)簽署本人未承辦業務的價格鑒證評估報告;
(六)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簽署虛假價格鑒證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價格鑒證評估報告;
(八)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六條 價格鑒證評估機構在執業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開展業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開展業務,或者冒用其他機構名義開展業務;
(三)以惡性壓價、支付回扣、虛假宣傳,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評估機構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四)受理與自身有利害關系的業務;
(五)分別接受利益沖突雙方的委托,對同一評估對象進行評估;
(六)出具虛假價格鑒證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價格鑒證評估報告;
(七)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規范規定的人員從事價格鑒證評估業務;
(八)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七條 價格鑒證評估機構及其價格鑒證評估專業人員,違反上述規定,給委托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中國價格協會及相關省級行業協會、價格鑒證評估機構及其價格鑒證評估專業人員應依法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 中國價格協會及相關省級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會員從業行為,定期對會員出具的價格鑒證評估報告進行檢查;建立會員信用檔案;開展會員繼續教育;檢查會員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和風險防范機制的情況;受理對會員的投訴、舉報;受理會員的申訴,調解會員執業糾紛;根據委托,對會員出具的價格鑒證評估報告進行專業技術評審;保障會員依法開展業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第六十條 中國價格協會與相關省級行業協會應建立溝通協作和信息共享機制,根據需要制定統一的行為規范,共同促進價格鑒證評估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法律、法規和行政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二條 本規范由中國價格協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規范自2020年9月1日起執行,原中價協事字[2017]12號文件同時廢止。